深圳市私家偵探:政法委重新協調一年半后廣東珠海市人大立法解決律師“開會難”等困境(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一些對律師執業影響較大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珠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條例》的實施受到阻礙,“開會難”并未得到實質性解決。陳如華坦言,一些部門認為《條例》是地方立法,但本部門有部門規章,應當執行部門規章,從而拒絕律師的合法調查請求,或者調查取證后不加蓋公章確認; 限制性條件是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提供取證通知、領導批準、司法局確認。
2008年6月1日,新《律師法》正式實施,珠海市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尚未得到實質性解決。
2008年7月,珠海市律師協會向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稱,根據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委托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法律援助。”
但現實中,珠海市三處看守所并沒有執行這一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仍需獲得偵查部門的批準和安排。
“偵查部門停止申請約談,理由是‘律師法實施后,不可能得到偵查部門的批準,也無法安排律師會見,重新批準就是違法的’。”律師‘面談難’的問題不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發生了逆轉。”陳如華說。
由于新《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及國家六部委的規定相沖突,公安機關在實施過程中也有各自的理解。
珠海市公安局法律監察處處長肖永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珠海調查取證事務所,當時有兩種意見。 有人認為,刑事訴訟法和國家六部委的相關規定仍有待落實。 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偵查機關應當批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機關安排。 。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新《律師法》的立法原意,結合刑事訴訟法和國家六部委相關法律法規,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仍需偵查機關批準,且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律師可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委托書或法律援助“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正式信件,無需調查機構安排。
7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處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調查公司哪家好 ,審議律師協會反映的問題。 會議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有關部門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和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內容認識不一致。
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的重視下,內務工委召集公安局、律師協會協調律師會議涉及的實質性和程序性問題。
與此同時,珠海市司法局、珠海市律師協會“拯救”了中共珠海市法委。
珠海市法制委副書記雷光明獲悉事件后表示,律師執業權是公民權利的延伸,保障律師會見權不僅是為了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法律的實施,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權。 “《律師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也是法律,為什么不執行呢?”
在珠海市委政法委協調下,偵查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認識,形成了《關于新律師實施后約談律師問題協調會議紀要》法律”。
會議紀要明確,律師憑“三證”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會議次數沒有限制。 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安排1至5天的訊問計劃。 在計劃期間,偵查機關將優先進行訊問。 計劃外期間,律師會見“三證”。 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批準并安排約談。
深圳市私家偵探肖永忠向《中國新聞周刊》感嘆,七年的時間證明,保護律師權益、解決采訪難并不是洪水猛獸。 “有些地方不讓律師會見委托人,擔心律師串通供述,委托人會見律師不利于案件的處理。這種觀念需要改變。實踐證明允許律師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倒逼偵查階段改變重口供認的意識。”